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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1-12-18 22:51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点击:

(2005年5月12日)

  为支持和推动哈-大-齐工业走廊(以下简称工业走廊)建设的快速启动和健康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省政府批准的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规划的哈尔滨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肇东市、安达市各规划区和进入规划区的建设项目。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工业走廊建设用地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省政府《哈-大-齐地区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和《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经批准的各市县《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分区细部规划》。全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工业走廊建设用地。

  第二条 工业走廊内的基准地价由省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实施。

  第三条 工业走廊内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不含5公顷)以下由市(含县级市)审批。

  第四条 一般工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土地出让金或租赁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在出让金或租金未全部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五条 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

  第六条 鼓励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工业走廊,经批准可划拨用地, 按划拨供应土地的企业上市时土地资产处置按规定办理;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所得收益,用于企业搬迁补偿。

  二、财税政策

  第七条 工业走廊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中央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在工业走廊内投资新建项目实现的增值税,省留成部分与市(含县级市)5∶5分成。

  第九条 开发利用工业走廊内的土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财政。

  第十条 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掌握使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优先支持工业走廊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地处工业走廊外其他市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工业走廊内注册登记,实现的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市县与税收缴库所在地双方进行分成。省级财政依据双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对工业走廊外省内其他市县引进在规划区内落户的中央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增值税省级留成的全部,由引进项目的市县与税收缴库所在地政府进行分成,分成比
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实力的企业到工业走廊成片开发土地并进行招商,成片开发土地区内企业投产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对省外政府,前3年全部返还,后2年与省外政府5∶5分成;对企业,前3年全部投入企业,后2年50%投入企业。

  第十四条 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增强其信贷担保能力;对工业走廊规划区内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不受年度担保规模限制。

  第十五条 对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走廊内企业扩大出口,企业产品出口享受我省对俄出口奖励政策。

  三、科技与人才政策

  第十七条 携带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工业走廊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做进一步研发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

  第十八条 进入工业走廊经认定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设立工业走廊人才资源信息库和网络视频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对引进的人才在政府资助的科研启动经费原额度基础上增加30%。对企业选派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深造单独给予资助。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按照订单式培养等继续教育方式,开展各类紧缺人才的培训,满足工业
走廊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在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中划出10%,资助进入工业走廊的留学人员。单独向国家申请,建立工业走廊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第二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工业走廊内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工业走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经审核,比照我省事业单位转制的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高校在校生到工业走廊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四、投资政策

  第二十四条 工业走廊内市(含县级市)政府对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有省级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除按规定必须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由市(含县级市)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除消防、环保及涉及人身安全等必须的审批项目外,其它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信贷资金支持工业走廊建设,工业走廊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我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工业走廊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进入工业走廊的企业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真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切实保证办事程序最便捷、时限最短、效率最高、投资者最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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