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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2-03-01 22:58 来源:汕头市发改委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规范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扶持政策的操作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总部扶持资金)是指汕头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给予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总部扶持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意见》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总部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条 总部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2011年12月起(含该月份,下同)迁入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含各区、县之间以及区(县)级与市本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认定当年截止12月31日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1年12月之后认定的),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截止12月31日,次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和增长率进行考核,给予奖励:
1、达到800-1500万元 (含8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2、达到1500万元以上 (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
3、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因素调整适用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可凭税务机关税率调整证明,以优惠税率可比口径调整上年度纳税额计算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上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且每一年度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不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的企业不予奖励。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1、2011年及之后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汕头市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缴入我市的房产税的2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入驻珠港新城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2、上述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汕头市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分别为市直及中心城区内资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金融企业和在外潮籍商会的总部扶持资金初审受理部门。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上述对口职能部门为当地总部企业资金初审受理部门,总部扶持资金可参照中心城区的标准及程序进行审核拨付。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配合核实有关数据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每年5月10日前备齐有关资料,向初审受理部门申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各初审部门于收齐所有申报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总部企业资金申报资料转送财政部门核算。
市财政局于收齐初审资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算并编制中心城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市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财政局在上述时限内核算并编制本县(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执行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按同级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并将当年度扶持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二);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二);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近三年纳税情况表》(附件三);
(二)该申报的连续三年市政府授予的有效期内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当年及之后2年应缴房产税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向初审部门申报,并提交: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三);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五)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新建办公用房企业提供);
(六)房产税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附原件交初审部门查验。
第十三条  总部扶持资金由市本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中心城区各区级财政应分担的总部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体制共享的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区财政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在市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统一收集资金并拨付企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总部扶持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按同级政府批复意见直接拨付企业;如遇市财政体制调整,届时市与上述区的分担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总部扶持资金的预算和使用计划编制、拨付和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1、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数据(附数据参考格式),测算并编制下一年度总部扶持资金支出预算;
2、对经初审的本年度总部扶持资金申报金额进行核算,在人大批准的年度总部扶持专项资金预算内,编制年度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3、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市本级和中心城区各区级财政应分担的总部扶持资金,连同年度中心城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一并提交市政府审定;
4、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在收齐中心城区各区财政上缴的资金后,拨付总部扶持资金;
5、定期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会有关部门,对总部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并做好本级财政应负担总部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其中:中心城区各区财政在接到市政府审定批复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负担的总部扶持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将资金拨付受奖励企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总部扶持资金参照上述做法由当地对口职能部门初审、核算、审定后,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六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全市缴纳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名单(纸质及电子文档,按合计金额统计排名)及其缴入市本级、区、县级库税收情况;房产税纳税额前100名企业名单及其缴入市本级、区、县级库税收情况;入驻珠港新城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及其缴入市本级、区、县级库税收情况,以便各级财政部门据以进行测算并编制年度预算(数据格式依照附件四)。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对获得的总部扶持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总部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务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发现虚领冒报,将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收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总部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审计局和各级审核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
3、《汕头市总部企业近三年纳税情况表》;
4、《年缴纳市县区级库税额200万元以上企业情况表》(国、地税部门年度数据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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